轉讓無形資產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其營業稅營業額如何確定
【問題】
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其營業稅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七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