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辦公樓改建重新裝修費用,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問題】
公司的舊辦公樓改建重新裝修費用,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否增加房產稅計稅依據?
【答案】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條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中關于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有如下規定:"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
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依據上述規定,對于舊房的更新改造(改擴建)支出應該予以資本化,增加房產的賬面價值,對于舊房的維修費,應該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規定:"對舊房重復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征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征收房產稅。"因此,對于舊房的更新改造(改擴建)支出,通常都是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該計入房產原值;更換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該按加新減舊的方式計入房產原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維修和更換時作為維修費計入當期費用,不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