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合同中注明傭金,境內企業要代扣什么稅
【問題】
外銷合同中注明傭金,境內企業要代扣什么稅?
【答案】
?。ㄒ唬┰鲋刀惔蹎栴}:請按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ǘ┚惩鈫挝换蛘邆€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要根據您的具體業務分析是否代扣。
(二)營業稅代扣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四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所以,應代扣營業稅。
?。ㄈ┢髽I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代扣問題:按勞務所得,要看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有雙邊協定,有雙邊協定的可以不代扣,沒有雙邊協定的按照規定要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