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生活補助,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們公司每年都會對特殊困難員工(人數為總人員數的2%)進行補助,一般金額1000-3000元左右,在職工福利費科目列支,對于個人取得的生活補助,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職工取得的福利費是免個人所得稅的。這個福利費免個稅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即要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對生活補助的解釋: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對特殊困難員工的生活補助費,可以在職工福利費科目列支,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