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總收入是否包含營業外收入
【問題】
享受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之一是,主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70%以上,這里的總收入是否包含營業外收入,比如政府拆遷補償收入?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依據上述規定, 2012年第12號公告中作為計算70%基數的收入總額是包含所有的收入項目的,即包含會計核算上的營業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基于2012年第40號公告中,又將搬遷收入做了特殊規定,可以將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應該完成搬遷的年度計入收入總額。
因此我們理解是:如果貴公司收到的拆遷補償款,符合企業政策性搬遷條件的,應該該單獨核算,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參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同時,建議您與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溝通確認,看看當地是如何執行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