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嗎
【問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不?有無明確的準則規定?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如下: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持有至到期投資;(三)貸款和應收款項;(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依據準則上述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相互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