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后支付境外發生的檢測費用,是否需繳所得稅
問:出口貨物后,需要支付境外發生的檢測費用,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在提供該服務時境外企業未到境內,即其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則根據如下規定,對于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該境外企業,如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則對于其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收入不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該公司委托的外國企業如在中國境內進行技術檢測,則視同設立機構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列明了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因此,如符合一定條件,也可由稅務機關指定該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全部技術檢測服務均發生在境外,不屬于我國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檢測行為發生在境內,需要按我國法律在支付時代扣代繳相應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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