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獎勵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問:我公司取得土地時政府將超出投資協議的地價款以政府獎勵的形式返還給公司,公司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財政獎勵款的會計處理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第七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方面:如果這個財政獎勵符合財稅[2011]70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稅收入處理。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這部分財政獎勵款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公司在收到時應該一次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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