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給學校的捐贈贊助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直接給學校的捐贈贊助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根據該企業取得的發票開具的項目內容判斷,該項贊助費并不具有廣告性質。
因此,這筆贊助支出,對方不論是否開票,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為此,企業發生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費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并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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