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有方:民企捐贈可在稅前扣除
民營企業不僅創造了大量的財富,還表現出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如對社會的各種捐贈,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捐贈可在稅前按一定比例扣除。
民營企業如對社會的各種捐贈,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捐贈可在稅前按一定比例扣除。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1.企業所得稅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的捐贈。
(1)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2)向福利性、非營業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4)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5)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
2.為了支持文化、藝術等事業發展的捐贈。
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3.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4.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
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準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有規定比例的,具體計算程序如下:
(1)計算調整所得額。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因納稅人偷稅所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捐贈的基數。調整所得額可用以下公式計算:
調整所得額=會計利潤+按稅法調整項目金額+公益、救濟捐贈金額
(2)計算公益、救濟捐贈扣除標準。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扣除的適用比例,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計算公式為:公益、救濟捐贈扣除標準=調整所得額×扣除的適用比例
(3)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將調整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余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小于扣除標準的,扣除額為實際捐贈額,如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大于扣除標準的,扣除額為扣除標準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公益、救濟捐贈扣除額
舉例:某民營企業2003年度商品銷售收入1200萬元,繳納增值稅20萬元,商品銷售成本1000萬元,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合計50萬元,營業外收支凈額68萬元。該企業直接向某民辦學校贊助10萬元,通過中國減災委員會向遭受水災的湖南某縣捐贈價值5萬元的商品,這兩項支出均已列入營業外支出項目。
該企業當年度未扣除捐贈支出的應納稅所得額=1200-1000-50+68+10+5=233(萬元)
該企業當年度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233X3%=6.99(萬元)
企業直接向民辦學校的贊助支出不能扣除,通過中國減災委員會向遭受水災地區的捐贈支出小于扣除限額,可以全部扣除。
扣除捐贈支出后的應納稅所得額=233-5=228(萬元)
該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228×33%=75.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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