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給別人使用,對方給公司農產品,是否涉及營業稅
問:我公司將一塊土地給別人使用,對方分給我公司農產品,是否涉及營業稅問題?
答:視同公司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農產品,公司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應按分得的農產品公允價值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
應加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所以,將一塊土地給別人使用,換取農產品,屬于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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