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支付應付福利費未超工資金額14%,是否需調增
問:實際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放在應付福利費里面作為職工保健核算,且實際支付的應付福利費不超過實際發放工資金額的14%,需要不需要納稅調增?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解釋:一、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
根據上述規定,除國家強制規定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國家明確規定可稅前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均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貴公司為職工購買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支付的保費如果不屬于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那就不屬于可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范圍,相應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應當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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