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盈存貨的稅務處理
問:盤盈存貨的稅務處理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是指企業資產在盤點過程中發生的多于賬面數額的資產。除了物資和現金等流動資產外,還可能包括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
至于資產溢余收入以何種金額確認,應區分為貨幣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根據《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因此盤盈的存貨應當以公允價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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