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報銷電話費,票據是個人的名字,可否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給員工報銷個人電話費,票據是個人的名字,可否稅前扣除?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發票是個人名字的手機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給個人以貨幣報銷的通訊費,應并入個人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相關聯法規可以參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整治不合法發票的買方市場,是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方面,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80號):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 (國稅發〔2008)88號):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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