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給A,A和B簽訂委托付款協議,由B付款,有何風險
問:我們是銷售方,我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有這種情況,我們將貨物銷售給了A,并且將發票也開給了A,但A和B簽訂委托付款協議,在支付貨款時,由B支付貨款給我們,請問我們這樣操作有何稅收風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因此可能存在涉稅風險的,稅務機關有可能以資金流與開票方不一致為由,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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