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產品統一按采購價銷售給子公司有涉稅風險嗎
問:我們因管理需要,統一采購某一產品,采購回來后,再統一按采購價銷售給各子公司,請問我們這種方式有涉稅風險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據以上規定,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要合理公允,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才能沒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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