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納稅人享受雙邊稅收協定相關問題
問:我企業有非居民納稅人(自然人),在境內居住未滿183天,請問如果要享受雙邊稅收協定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嗎?我們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哪些資料?非居民企業的勞務費,享受稅收雙邊協定需要備案嗎?
答: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第七條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一)稅收協定股息條款;(二)稅收協定利息條款;(三)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四)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因此是否需要申請,應由具體發生的應稅事項來決定。
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第九條 在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納稅人應填報并提交以下資料:(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見附件2);(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分別企業和個人填報,見附件3和附件4);(三)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四)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在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時,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但應報告接受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和接受時間。
3、《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第十一條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三)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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