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居住未滿183天是否代扣個稅
問:我公司現對非居民納稅人個人(俄羅斯人)支付勞務費,該勞務發生在境內,該俄羅斯人在中國居住未滿183天,請問我們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勞務費需要代扣營業稅嗎?支付發生在境內的非居民個人的專家咨詢費是否扣增值稅?
答:1、《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協定》第五條常設機構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企業通過雇員或雇傭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一方提供的勞務活動,包括咨詢勞務活動,但僅以該性質的活動(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為限。《協定》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第一款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第二款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一)收款人在任何12個月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二)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三)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根據以上條款規定:綜上所述,通過核對該俄羅斯國籍個人的出入境記錄可以作出如下判斷:如果其在境內停留連續或累計沒有超過183天,未構成常設機構,報酬也不是由境內企業支付,在中國境內不構成納稅義務;如果其在境內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了183天,在中國境內已構成納稅義務,中國可以征稅,而且由于構成了常設機構,不論其在中國工作時間長短,也不論其工資薪金在何處支付,都應認為其在中國的常設機構工作期間的所得是由常設機構負擔,應就其工作期間境內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收入在中國申報納稅。
因該項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因此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該項勞務在中國境內提供,因此應代扣營業稅。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1: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因該項專家咨詢費在中國境內提供,因此應代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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