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分支機構外出經營如何預繳所得稅
問:建筑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外出經營時的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預繳?總機構是按季分攤預繳,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能不能開出《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如能開的話,先按合同金額1%預繳稅款后如何抵扣?
答:1、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該文已作廢,需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外出經營的,施工地點屬建筑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
2、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第六條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根據上述規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負責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不能開具,如二級分支機構需外出經營的,即在外地設立項目部的,還需總機構的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的規定,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所得稅。應遵從稅收規定,二級分支機構外出經營的,取得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爭取不就地繳納所得稅。如已就地繳納了所得稅,應不符合稅收規定,將不能在總機構抵減應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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