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屬于營改增范圍嗎?需要做哪些處理
問:我企業現有一項技術要進行轉讓,請問是屬于增值稅范圍還營業稅范圍? 技術轉讓是否免征增值稅?是需要到稅務機關報備嗎? 技術轉讓收入所得稅方面有何政策? 什么是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 如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 技術咨詢所得屬于技術轉讓所得嗎? 技術轉讓免所得稅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嗎?需要報備哪些資料?
答:1、技術轉讓屬于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文。
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3」106號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根據以上文件規定,技術轉讓取得科委的認定,及審核意見報主管稅務局后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8、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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