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程中一部分沒有合同是否貼印花
1、企業銷售過程中,一部銷售有合同一部分沒有合同,請問簽訂合同的銷售,是否貼印花?
答: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征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就應當貼印花,按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采用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的比例征收印花稅方式。
2、我企業的采購是集團統一采購,集團統一采購時合同發票都是以集團名義簽訂,然后集團再重開發票給我公司,但沒有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集團公司以集團公司名義給你公司開具發票,實質也是銷售行為,屬沒有簽訂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就應當貼印花,按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采用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的比例征收印花稅方式 .因此,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財政部關于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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