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合同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問題】
不簽訂合同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所以,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需要繳納印花稅。
同時,建議注意下方的規定:
1.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2.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五條:“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