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未滿一年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可以評定為一類企業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
第三條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
第五條 一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生產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的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評定當年,下同)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廢止此條)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二)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三)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廢止此條)
(四)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五)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新成立未滿一年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能評定為一類企業,應評定為三類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