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海關開具雙抬頭的專用繳款書,由哪方抵扣進項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第一條規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第二條規定,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代理公司代理進口設備,海關開具雙抬頭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由取得原件的一方抵扣進項稅,同時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