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務未按時付款,支付的違約金和利息能否計入在建工程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規定,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指評估該固定資產的技術和物理性能是否達到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對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標準的活動,不包括評估固定資產的財務業績。
企業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其成本由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發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攤計入各固定資產價值的待攤支出。
①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支出。由于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采用出包方式發包給建造承包商承建,因此,工程的具體支出,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對于發包企業而言,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是構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內容,發包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工程進度定期與建造承包商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結算的工程價款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②待攤支出。待攤支出是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某項固定資產價值、而應由所建造固定資產共同負擔的相關費用,包括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應負擔的稅金、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凈損失,以及負荷聯合試車費等。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出讓
根據上述規定,接受工程服務未按時支付價款,法院判決支付的違約金和利息不屬于建造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不能計入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應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和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