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貸款利息,為啥對方不給開專用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依據上述規定,在貸款業務中收取利息的一方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前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實務中一般是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