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就不用繳納環保稅嗎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再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的規定,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第81號)的規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關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方法中產排污系數為區間值的,納稅人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適用的產排污系數值;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的納稅人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確定。生態環境部尚未規定適用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的,暫由納稅人參照繳納排污費時依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綜上,即便沒有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如果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也需要繳納環保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