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不需要征收消費稅了嗎?具體文件是哪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二條第六款:“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經糖化和發酵后,用蒸餾方法生產的酒精度數在95度以上的無色透明液體;也可以石油裂解氣中的乙烯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方法生產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
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規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二條第六款、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