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境外企業的所得稅,享受優惠的模式是否因國家而不同
答:是的。目前,世界各國(地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主要包括:
(1)先征稅,經審批后退稅。例如比利時、臺灣地區。
(2)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采用此種模式。
(3)實行備案制,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例如韓國。
(4)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并相應扣繳稅款。例如美國、新加坡。
(5)部分地區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注明即可。例如香港等稅收管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