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繳納個稅的期限是否延長為3年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