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樹葉加工的生物質顆粒,取得3%征收率的發票能否按9%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注:2018年5月1日起降為10%,2019年4月1日起降為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注:2018年5月1日起降為10%,2019年4月1日起降為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第一條第(十)項規定,林業產品是指喬木、灌木和竹類植物,以及天然樹脂、天然橡膠。林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1.原木。是指將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木段。
鋸材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2.原竹。是指將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葉的竹類植物,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竹段。
3.天然樹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
4.其他林業產品。是指除上述列舉林業產品以外的其他各種林業產品,如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
鹽水竹筍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購進的用樹葉加工的生物質顆粒不屬于農產品,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不能按9%抵扣進項稅,只能按3%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