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計稅依據
答: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計稅依據? 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對于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違約金,形式上均為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性質上均屬于土地使用權承受方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所“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因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相關規定計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