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由成本模式改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差額如何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 上冊》第四章 投資性房地產規定如下:
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在房地產市場比較成熟、能夠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計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并按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核算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按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