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財政部門給與的電子票據掃描件,可否作為原始憑證入賬
答:《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第一條、本通知所稱電子會計憑證,是指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形式的各類會計憑證,包括電子發票、財政電子票據、電子客票、電子行程單、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銀行電子回單等電子會計憑證。
第三條、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僅使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報銷入賬歸檔:
(一)接收的電子會計憑證經查驗合法、真實;
(二)電子會計憑證的傳輸、存儲安全、可靠,對電子會計憑證的任何篡改能夠及時被發現;
(三)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完成會計核算業務,能夠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輸出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且能有效防止電子會計憑證重復入賬;
(四)電子會計憑證的歸檔及管理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要求。
第四條、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僅使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報銷入賬;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因此,應向有關部門索取電子的財政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