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復審沒有通過,是否補繳以前年度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重新認定沒有通過,當年度不能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因此,高新技術企業2023年重新認定復審沒有通過,僅需2023年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年度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