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可以開發票
答: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綜上所述,對出租方發生應稅行為而取得的違約金和沒收的保證金,應作為價外費用,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