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為負數,還需要填報A107010表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二)項“國債利息收入計算”規定,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第一條第(三)項“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2年修訂)》中《A107010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第2行“(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6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將購買的國債對外轉讓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為負數,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適用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仍然需要填報A107010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