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與員工獻血的現金補貼是否免征個稅?
企業給與員工獻血的現金補貼是否免征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取得的獻血補貼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且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免稅所得,因此,員工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