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時,發現核銷數據有誤怎么辦
答: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如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號)第九條:“九、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一)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口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取的反饋數據與進料加工手冊(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核對后,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果核對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一致的,生產企業還應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連同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核。
(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后,生產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已核銷手冊(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應在確認核銷后的首次免抵退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調整免抵退稅額申報調整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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