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嗎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具體包括:
(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登記費、過戶手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實際繳納的契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相應財政票據的,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列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
參考內蒙古和寧波稅務局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