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個人開發票,是否必須要填寫身份證號作為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