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打發票上的納稅人識別號與發票專用章蓋不一致,能否入賬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第四條規定,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銷售方因三證合一的原因,使用三證合一前的發票專用章加蓋發票導致發票章上的納稅人識別號與發票上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的,該發票可以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