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養殖牛蛙出售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修訂)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所得,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養殖牛蛙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