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方對現金折扣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第六十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前款所稱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方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即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