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務數電發票備注欄還需要再標注項目名稱和所在縣市區嗎
答:無需再標注。具體可參考浙江稅務的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 2023年第4號)規定:
試點納稅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定應稅行為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成品油、民航、鐵路等)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了上述對應特定業務的數電票樣式,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發票開具有關規定使用特定業務數電票。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的解讀:試點納稅人在開具數電票時,可以按照實際業務開展情況,選擇特定業務,將按規定應填寫在發票備注等欄次的信息,填寫在特定內容欄次,進一步規范發票票面內容,便利納稅人使用。
總之,特定業務的數電發票面按照特定內容展示相應信息,備注欄無需再標注項目名稱和項目所在縣市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