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雇用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需要具備哪些手續
答: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十七、企業雇用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應具備什么手續才能確認為企業用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應提供企業與其員工存在任職 或受雇關系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或雇用時間不足30天的臨時工因其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這些人員需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協議,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證明。 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協議),加蓋企業公章且經企業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和農民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其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