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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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如果該有形動產為營改增試點之前取得的,或者在營改增試點之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