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單價低于500萬元,一次性稅前扣除是否需要考慮凈殘值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稅〔2018〕5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設備單價低于500萬元,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時不需要考慮凈殘值,應全部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