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的房屋準備但還未出租,可否從固定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自用的房屋準備但還未出租,可以從固定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嗎?
《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2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2〕32號)第二條第3項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等相關規定,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才能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等相關信息。例如,企業將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應當結合業務實質嚴格判斷,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從自用狀態改為出租狀態發生了實際狀態上的改變,通常該房地產應有諸如功能、性能變化等實質性的變化和重大的結構性調整。
企業自用的房屋準備但還未出租,房地產用途還沒有發生實際狀態上的改變,因此,不可以從固定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