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逆回購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債逆回購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一、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規定,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綜上,若是金融機構間的國債逆回購, 則該業務屬于金融機構開展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享受免征增值稅,否則非金融機構間開展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